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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6-10 浏览量:


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6〕9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学              

                                2026528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6月8日印发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

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位授予点建设水平,推动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提高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跨学位授予点(以下简称“跨学位点”)是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跨同类型学位授予点(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  跨学位点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各方式录取的各类型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导师仅限于我校在岗在编教师。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位点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二章  主学位点、学位点的确定与变更

第五条  每位导师应当在1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点(以下简称“主学位点”)确立归属关系。

第六条 主学位点主要依据导师获得最高学位所属学科或长期教学研究工作领域所属学科确定。

第七条  除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优化等客观原因外,导师学位点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条  导师在主学位点外最多另1个同类型学位点(默认博士学位点包含硕士学位点)以下简称学位点

第九条 学位点主要依据导师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基础、学科交叉和学位点建设需求综合确定。

第十条  除学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外,导师学位点指导的全部研究生取得相应学位之前,不得另跨新的学位点。

第三章  导师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跨学位点指导研究生导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师德师风良好,已获得我校相应层次导师资格,作为第一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研究生,培养成效较好。

具有高级职称。

学位点须为主学位点相近或相关学科,申请人在学位点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指导研究生必要的条件。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近三年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中无“存在问题论文”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导师备案副学位点程序

个人申请。导师提交申请,经主学位点及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提交至学位点所在学院(部)

学院(部)审核。学位点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查。研究生院对学院(部)报送名单审核确认。

第五章  招生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导师每年主学位点和学位点招生人数之和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总限额。

第十四条 跨学位点导师在副学位点招生,学院(部)应在博士研究生录取、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前告知学生其选导师副学位点情况。

第十五条  导师跨学位点且跨学院(部)的,可以配备一名学位点同层次副导师。一名副导师每年只能协助指导一名同层次研究生。副导师可以由跨学位点导师联系推荐、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同意,或由所在学院(部)与跨学位点导师协商安排。

第十六条  相关学院(部)、学位点应当在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加强对跨学位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过程管理。跨学位点导师、副导师应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学位点所在学院(部)应当定期对导师学位点培养研究生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如有不符合跨学位点导师基本条件和学院(部)相关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学位点导师资格。该导师被终止跨学位点指导研究生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导师在学位点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因研究方法、论文选题、研究内容等学术问题出现重大争议,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应当综合学科学位点建设、导师队伍、研究生规模与培养质量等因素,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跨学位点导师申请条件及管理(研究生工作量、科研奖励、绩效津贴等)、跨学位点研究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环节要求、学位授予标准、奖助学金评定、评奖评优等),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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