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6〕8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6年4月2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5月14日印发
湘潭大学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对接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服务湖南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优势,进一步优化我校学位授予点布局,构建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研究生学科专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和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学位授予点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动态调整”),系指由学校统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与学位授予点建设实际,主动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点,自主增列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内学位授予点。
第三条 动态调整坚持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以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内涵发展为重点,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四条 动态调整包括:
(一)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予学科;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四)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第五条 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予点。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二)撤销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第六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一)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2.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二)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第七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予学科。对于属同一类别的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不得单独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保留博士专业学位授予类别。
第八条 学校可主动撤销并可自主增列学位授予点,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予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予点后不同时增列学位授予点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九条 可主动撤销的学位授予点包括:
(一)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予点;
(二)在周期性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予点;
(三)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自评不合格进行限期整改后尚未参加复评的学位授予点。
第三章 调整范围
第十条 学校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院(部)可申请自主撤销:
(一)周期性合格评估自评环节学院(部)自评不合格;
(二)连续三年没有完成招生计划;
(三)近五年就业率较低;
(四)第一志愿报考率低,生源不足的非主干学科;
(五)社会需求度不高、学位授予点整体实力不强。
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学校强制撤销:
(一)周期性合格评估自评环节学校复评不合格;
(二)不能持续满足硕士、博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
(三)在教育部组织开展的学科评估中连续两轮排名全国后30%;
(四)在教育部组织开展的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中连续两轮排名全国后25%;
(五)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六)学生就业率连续三年在我校同层次学位授予点中排名靠后;
(七)第一志愿报考率连续三年在我校同层次学位授予点中排名靠后;
(八)招生、培养或学位授予等管理环节存在突出问题;
(九)师德师风或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位授予点,不得参加动态调整工作:
(一)尚未参加过专项合格评估的;
(二)专项评估做限期整改处理且在整改期间的或整改后正在复评阶段的;
(三)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且在国家抽评阶段的;
(四)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做限期整改处理且在整改期间的或整改后正在复评阶段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调整增列的学位授予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执行的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
(二)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目标;
(三)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部)自主申请撤销学位授予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院(部)申请。拟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学院(部)提出撤销申请并陈述撤销理由(可包含学科专业生源、社会需求度、评估结论、学生就业率等),通过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研究生院初审。研究生院初审学位授予点撤销申请。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点撤销申请报告,形成学位授予点撤销决议,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拟撤销的学位授予点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强制撤销学位授予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生院撰写学位授予点撤销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授予点各类评估结果、专业生源、社会需求度、学科实力情况等,撰写学位授予点撤销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点撤销报告,形成学位授予点撤销决议,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拟撤销的学位授予点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自主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学院(部)可以优先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增列新的学位授予点。学校强制撤销的学位授予点所获得的增列数额将优先服务于学校未来发展战略需求。
第十七条 学校增列学位授予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标自评。拟增列学位授予点的学院(部),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执行的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对标自评,满足条件后方可开展学位授予点增列工作。
(二)增列论证。学院(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结合自身人才培养条件,对增列新学位授予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证,填报学位授予点审核申请表格并形成增列论证方案。
(三)同行专家评议。研究生院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部),聘请专家,根据学位授予点申请基本条件、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增列论证方案进行评议,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对拟增列学位授予点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增列。
(六)校内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增列决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拟增列的学位授予点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按本细则调整增列的学位授予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未获批的,不得再次申请调整增列。
第十九条 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予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也可按相关要求申请转入相近学位授予点培养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一级学科如经动态调整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也相应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学校增列学位授予点的数额来源:
(一)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未确认参评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
(二)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确认参评但未开展自我评估被作出撤销处理的学位授予点;
(三)在专项合格评估或周期性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 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予点;
(四)根据学科专业调整等工作需要或因学风问题撤销的学位授予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出台的文件政策规定不一致时,具体实施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最新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湘大研发〔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