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附件1)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湘大研发[2015]1号)(附件3)文件内容,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近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评估组织、评估方式、评估标准与内容、评估程序等请见《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附件3)。
二、近期任务
1、制定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附件4);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位点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含基本知识及结构、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学位论文要求等)。
以上材料(电子稿和纸质稿)须于2015年7月10日报校学位办。
三、其他事项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诊断式评估,重点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评估是手段,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改进方案,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应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
2、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近5年来的情况,统计时间以本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位授权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重复,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不得在不同学位授权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重复。
3、认真做好自我评估与随机抽评的衔接工作。抽评内容见《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包括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等三个方面,重点是人才培养;自评内容须包括《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但不局限于此内容。
联系人:孙瑜(学位办A319),电话:58292840,邮箱:xwb@xtu.edu.cn
研究生院
2015.6.17
附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3、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
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