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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1 浏览量:

 

湘潭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湘大研发20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条 通过实施创新工程,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和观念更新,建立稳定的研究生教育研究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使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理念、培养模式与运行管理机制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起科学的研究生教育评估机制与监控体系,使一级学科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三)建成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体系。通过建设精品课程、开设研究生论坛等方式实现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使学校部分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的条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大部分学科研究生培养的条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培养科具体负责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课题的申请、评议;监督检查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年度总结和课题验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等。

第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凡申请资助的课题只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学位论文创新选题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的课题申请人负责制。

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创新工程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建设项目两类,研究项目的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建设项目的时间一般为23年。

第五条 一人不能同时申报两项学校课题,须等原资助课题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课题,已获得学校或其他部门资助的相关课题不能申报。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签署意见。

(二)各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评,确定推荐项目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培养科。

第六条 凡经批准的课题,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和协调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在人力、物力、实施组织等方面上给予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 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要人事变动或研究(实施)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培养科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课题结题后,必须填报《湘潭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立项项目结题报告》,由课题所在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进行成果的评审或鉴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创新工程项目专项经费,其来源主要是教育部专项和学校自筹。

    在得到国家和学校专项经费支持的同时,各有关单位对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项目、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选题项目等应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按规定直接用于项目工作的支出;学位论文创新选题经费主要用于我校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调研、学术会议、差旅费;(3)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

其中,学位论文创新选题经费的业务费主要用于上述(1)项支出。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配件费:自制小型仪器设备的加工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

    第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按年度按课题一次核定拨款。

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餐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学校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保证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课题所在二级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开支行使监督权,履行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和措施得力,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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