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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6 浏览量:

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4〕7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527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528日印发


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接受资格审查与考核。申请人资格审核合格及考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信息采集和缴纳申请学位培养费。

第五条 指导教师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学院(部)根据需要及时指定我校在编在岗硕士生指导教师为其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六条 课程学习与考试

(一)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学院(部)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组织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和评卷按相同专业研究生标准进行。

各学院(部)要以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认真研究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创新培养模式。要根据不同学科和课程特点,改进、创新课程考试方法,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地认定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五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及创新成果要求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具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四)申请人成果创新要求以及评价方式,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共有两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机会。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两年半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应在一年半以内完成首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以及缴纳申请学位评审和答辩费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相关学院(部)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申请。申请人应同步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查重申请(申请人提交首次查重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通过,即认定为首次答辩)。

(二)论文评阅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所有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分别组织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具体实施参照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三)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具体实施参照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位授予

(一)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二)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三、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依规由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抽检,对于上级部门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现有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各学院(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研究生院提交终止学习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部)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申请人超过规定课程学习与考试、提交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答辩时限,本次申请无效,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不参与评奖评优,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术复核程序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条 国(境)外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办理。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11日起执行,《湘潭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湘大政发〔199695)、《〈湘潭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湘大政发〔199696号)、《湘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办法》(湘大研发〔1998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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