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6〕12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6年6月11日
抄送:校领导,校党委委员。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印发
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具有学籍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接受教育的学位申请人,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按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学位授予点。
第二章 学术规范性审查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含硕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后两年内)按照学校通知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按时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性审查申请。用于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由学生本人在其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五条 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审核申请,二级培养单位通过指定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性审查(含格式、引用、原创性等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审查结果。学术规范性审查认定标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学位授予标准中明确。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通过学术规范性审查的研究生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第七条 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培养环节、学术规范性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情况,报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学位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或二级培养单位查询确认学位申请受理结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位复核。
第四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第九条 学校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院聘请3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评阅,其中专业学位原则上须聘请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给出评阅意见。
3位评阅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此次评阅未通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再送2位专家进行复评,复评有1位及以上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此次评阅未通过。未通过评阅的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院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并对部分进行重点加抽,加抽范围为:
(一)近一年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抽检中,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所在学位授予点、二级培养单位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二)新获批学位授予点前三届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三)近三年发生学术不端、导师师德失范等行为所在学位授予点和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四)其他应予以重点抽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抽中的硕士研究生和毕业与学位分离的、校级抽检未通过的、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阅。不在此列的由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评阅。
研究生院或各二级培养单位聘请2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阅,其中专业学位原则上须聘请不少于1名相关专业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给出评阅意见。
2位评阅专家均不同意答辩,则此次评阅未通过;2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将再送1位专家进行复评。如复评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此次评阅未通过,申请人不能参加当次学位答辩。
第十三条 如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未通过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创新性成果认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通过学术论文、案例报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技术报告、工程设计、工程装备、仪器设备、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科创竞赛获奖、科技成果转化、成果鉴定、智库成果等形式呈现创新性成果。
第十五条 创新性成果应强化创新意识,突出能力评价。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侧重学术研究能力评价,鼓励追踪科学技术前沿,探索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命题、新方法等;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专业实践能力评价,鼓励面向行业关键核心问题,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攻关新设备、新装置等。
第十六条 创新性成果认定标准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在学位授予标准中明确。
第十七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在攻读本学位期间完成,属于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业,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分委员会认定是否达到申请本学位的要求。
第十八条 如学位申请人对创新性成果认定未通过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申请由学位申请人提出,由导师、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审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方案。二级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具有硕士生指导资格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专业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3)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外单位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1)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2)答辩委员会应包含一名分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教师代替);(3)博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有一位来自相关专业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4)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应为学校在岗人员,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的主要情况做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秘书实行亲属回避制。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学位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由主席主持,硕士研究生答辩时长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人,博士研究生答辩时长原则上不少于60分钟/人。博士及线上答辩过程应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文件由二级培养单位妥善保存至少3年。答辩具体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学位申请人姓名等;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重新答辩者须报告前一次答辩委员会意见及修改情况;
(三)组成人员就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签字后,报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如学位申请人对答辩未通过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在通过答辩后,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学位信息,并提交终版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将终版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通过指定系统进行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审查结果提交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评阅或创新性成果认定的,或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的,可以在半年后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本学位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逾期未申请或到期申请不通过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学位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评阅、创新性成果认定、答辩以及第二次学术规范性审查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将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立卷归档要求将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形成学位档案。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授予学位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分为:
(一)授予学位。
(二)不再受理学位申请。当前批次未提交学位申请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未取得相应学位者,学校决定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不授予学位。当前批次提交学位申请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未取得相应学位者,或存在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学位申请人,学校决定不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五条 再次提交学位申请的,论文答辩费由本人承担,论文评阅费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位复核。
第八章 学位撤销
第三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位撤销核查程序如下:
(一)分委员会及二级培养单位启动核查程序;
(二)分委员会及二级培养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协助,向校学位办提交审查和处理意见;
(三)校学位办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学位撤销处理程序,校学位办向分委员会反馈意见。对于不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由分委员会及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撤销处理程序如下:
(一)对于启动学位撤销工作程序的,分委员会应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学位获得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可向分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分委员会依据核查和处理意见以及学位获得者的申辩情况,作出是否建议撤销学位的决议,并将决议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交的决议及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详细记录;
(四)撤销学位的决定由分委员会送达学位获得者;
(五)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不服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位复核;
(六)校学位办负责撤销学位后相关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相关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湘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