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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量:


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6〕7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学              

                                202642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514日印发


湘潭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精神,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结合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专业学位突出实践创新能力导向,规范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评价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围绕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产出创新性实践成果。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实践成果申请工程类专业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应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实际问题,与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实现企业进步和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须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

(一)申请博士学位的实践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实践成果应体现学位申请人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实践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在实践中产生新专利、新产品、新作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标准等对推动行业和专业领域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实践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实践成果应体现学位申请人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具有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实践成果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体现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或新理念,理论与方法运用合理,对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实践成果的来源与形式、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性与贡献要求按照教指委《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执行。工程类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重大装备、仪器设备、其他硬件产品、软件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标准、产品设计等。

第六条  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是可展示实体形式的书面表达,是对实践成果完成过程的具体描述和对学位申请人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重要诠释。

第七条  用于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须为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或作出实质性、可界定贡献的成果。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导师组签定实践成果独创性声明。声明中应明确实践成果是学位申请人在导师/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的主要内容并取得的成果,科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若成果由团队合作完成,申请人仅可就本人实际承担且技术边界清晰的部分申请学位,并须在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中详细阐述:

(一)本人具体工作内容与技术角色。

(二)所负责模块的创新点或关键技术。

(三)成果中个人贡献的比例与依据。

第八条  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须符合国家及合作单位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成果所涉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权属争议或侵权纠纷。如成果涉及企业或第三方知识产权,须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或提供合法使用证明。

第九条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符合基本的写作规范,要求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表达流畅、图表规范、数据可靠。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参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概述。包含实践成果工程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综述、相关需求分析和技术指标要求等。

方案设计与可行性分析。包含方案设计、可行性分析等。

实施方案与测试结果分析。包含实(试)验验证方案、数据收集、测试结果分析等。

应用效益与影响力。实践成果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在行业领域的影响和认可度。

参考文献。列出主要参考文献。

附件。决实践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同行专家论证报告、技术性能测试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技术支撑材料。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实践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或评审意见、发明专利、软件、硬件、产品、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成果奖励、推广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全国工程教指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要求和发展实际,在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标准中制定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践成果形式、内容、总结报告字数要求规范性审查标准、创新性成果要求、评审指标体系等。

第三章 实践成果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质量,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成果总结鉴定等培养考核环节,考核要求与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可行性论证是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施的起点,旨在明确实践成果的选题来源、主要内容、技术创新和预期成效,重点关注实践成果实施的可行性、关键技术的创新性、推广应用成效和影响力,以及能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水平要求。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背景的深度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的系统梳理、精准的需求分析、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阐述,以及预期应用效益的前瞻性评估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并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实践成果中期考核,并提交中期考核报告。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践成果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内容、下一步工作计划与预期成效等。实践成果中期考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实践成果实施完成后,应进行实践成果总结鉴定,这是检验实践成果质量的关键环节。总结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践成果实体形式和总结报告书面形式。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体形式须为学位授予标准所规定的类型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是实体成果的补充,应详细描述实践成果的来源、创新性、影响力及其在应用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知识产权情况,以全面反映实践成果的成效和价值。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应恪守学术和技术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

第十五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建立良好学术风尚,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实践成果质量,学校对拟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进行学术规范性检测,实践成果可展示实体形式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规范性检测。检测通过后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流程

第十六条  实践成果申请学位须进行学位申请实践成果评阅创新性成果认定、答辩及学位审议等流程,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实践成果评审组织双盲评阅评阅专家应当包含同层次专业学位导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专家组成须不少于半数为本研究领域的且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

评阅材料应包括: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实践成果独创性(创新性)说明(包括创新性说明、个人贡献程度说明及无知识产权争议等内容)

)可展示实体的相应图片与视频资料

)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结果

)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全程列席。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组成须不少于半数为本研究领域的且非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家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现场展示实践成果,并对实践成果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应用范围和深度等进行汇报。答辩委员会就实践成果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进行回答或现场操作演示。

答辩材料应包括:

)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实践成果独创性(创新性)说明(包括创新性说明、个人贡献程度说明及无知识产权争议等内容)

)可展示实体相应图片与视频资料

)实践成果展示与鉴定结果

)实践成果评阅结果

)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九条  涉密实践成果及其培养、学位授予过程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学院(部)须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工作会议机制,动态跟踪培养进展,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研究生院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监督各环节,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成果的真实性。培养和学位授予各环节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须严格过程管理,做好全程记录纪要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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