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入刑条款

发布日期:2015-12-10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学校地址:中国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邮 编:411105

联系电话:0731-58292051(招生办),0731-5829205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