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20日,湘潭大学研究生微型课程《中国法律史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在法学楼开课。我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霍存福应邀作专题授课,法学学部法律史学位点负责人李俊强教授主持,30余位学生和青年教师到场聆听。
霍存福教授是我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常务副主编、《当代法学》杂志主编。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法律文化及权力问题的研究,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代表作有《权力场》(已出7版)、《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等。

霍老师从朱苏力教授的“法治本土资源”概念入手,指出建构中国法律史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一方面是本土资源的挖掘、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是借鉴国外资源,在过去引进、移植的法治资源有许多已在中国生根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将“互相借鉴”作为处理中西法律文化关系的原则,摒弃文化对抗思维。霍老师对具有代表性的本土法治资源进行阐释,指出古代司法审判的核心在于“审明判平”,“明”即明察事实真相,“平”即平允、公平,强调处理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处理,这一审判思想对今天的司法审判工作仍有启示意义。霍老师进一步阐释中国古代审判工作的另一重要特点:“官无悔判,罪不重科”,这与西方的“一事不再理”的程序原则有相同旨趣,是“一事不再理”的中国式表达。中国明清时期的“罪不重科”,有两方面的意蕴:一是实体法层面的,类似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是程序法层面的,类似于“禁止重复追诉”原则。虽存有两方面的含义,但前一方面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显然更受重视。
在讲座第二部分,霍老师从对比法学的角度入手,向同学们介绍中国契约精神传统。古代中国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的核心在于“约束”。契约不只是求得交易安全、交易稳定的手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虽在契约自由、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处理部分现实问题的最合理方式,并深深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脉络中。具体到思想层面,在中国传统契约精神的发展中也存在类似于西方的“约定优先于规定”“契约应当严守”的思想,中西方的契约精神传统存在相通之处,并非对立关系,在研究中应当加以甄别。针对同学们对中国古代司法运行程序的有关问题,霍老师以“鞫谳分司”为例进行阐释。“鞫谳分司”的核心是不同机构间的“掣肘”,这是机构权力的制约机制。用现在的说法,可称其为“审判分离”。传统观点中对“鞫谳分司”评价过高,但根据新发现的史实,不能过分夸大其作用。据此,霍老师提醒同学们,在研究中应有批判精神,努力做到“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即大胆假设与已有研究不同的研究思路,再潜心史料以求证自身假想,使研究结论立得住、有突破。
讲座第三部分,霍老师以“情理法”这一经典论题,讲授了其三十余年的研究历程,从初识沈家本、探究情理法的发生发展与命运,到研究谢觉哉情理法思想、发掘情的主观性内容,现身说法地展示了学术问题的深化与再思考过程。他指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也是法律的基础;谢觉哉“合乎情的未必合理,合乎理的定合乎情”“理是经过了洗练的情”等论断,深刻揭示了情与理的内在关联。霍老师还从“情有三性、理有四性”的角度作了阐发,情有客观情节与主观情感之分,既指案内之情,也包括案外之情;并以对《大清律例》相关律文的梳理为例,剖析了法与情的结构关系与情理分析的司法运用,说明情理对法律具有指导、解释、矫正与检验的功能。他强调,情理法不仅是一种法律构成方式,也是一种法律分析与法律适用方式;情理法早已融入国人的语言与日常生活,至今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司法实践。研究应落实到具体,指明个案中情是什么、理是什么,使同学们深受启发。
在互动环节,霍老师为同学们详细剖析法律史学术论文的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介绍学术论文的选题方式与写作技巧等,并勉励同学们在学术道路上不仅要勤于思考,更要肯下苦功夫,潜心钻研史料,夯实自身学术基础。同学们表示,两天的微课程内容丰富,使大家对于前沿学术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课程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来源:法学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