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点建设和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管理工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湘大研发〔202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学校开展硕士生导师备案信息管理及主、副学位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每位导师应当在1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点(以下简称“主学位点”)确立归属关系。
(二)导师在主学位点外最多另选1个同类型学位点(以下简称“副学位点”)。
(三)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位点招收培养研究生。
(四)导师备案副学位点基本条件:
1.师德师风良好,已获得我校相应层次导师资格,作为第一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研究生,培养成效较好,
2.具有高级职称。
3.副学位点须为主学位点相近或相关学科,申请人在副学位点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指导研究生必要的条件。
4.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近三年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中无“存在问题论文”。
具体参见《管理办法》。所有副学位点备案应同时满足学校和学院(部)的基本条件。
二、工作内容
(一)校内硕士生导师
1.已有备案信息确认
校内硕士生导师进行已有备案信息确认:确认主、副学位点及停用学位点,若有未确认的学位点系统将自动设置为停用状态。
2.新增副学位点备案
(1)完成已有备案信息主、副学位点设置;或完成主学位点设置后,符合条件者可自愿申请新增同类型副学位点。
(2)跨类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申请新增学位点,须进行相应类型的导师资格遴选,具体参见《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湘大研发〔2026〕16号)(附件2)执行。
(二)校外硕士生导师
1.校外硕士生导师备案信息确认:仅进行主学位点(可含1个学术学位点和1个专业学位点)确认,其他备案学位点默认停用。
2.校外硕士生导师须完善基本信息后方可提交备案信息确认。
其中处级及以上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所属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审批表》(附件3)至学院(部)。
3.完成备案信息管理的校外硕士生导师聘期从批准日起四年。
三、工作程序
1.本次备案管理工作通过湘潭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gmsadm.xtu.edu.cn/logon,栏目:“导师管理-主副学位点”)进行。
2.所有硕士生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已有备案信息确认。如逾期未登录系统或未确认,将自动停用其所有备案信息。
学位点负责人(包括共建学院学术带头人)、学院(部)分管领导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学院(部)基本条件在系统内进行审核。
时间安排见各学院(部)发布的《操作说明及工作安排表》(附件5)。
提示:(1)校内硕士生导师若本次同时设置主、副学位点,各级审核人员须先完成主学位点审核后,再进行副学位点审核。(2)校外硕士生导师若为处级及以上人员,须对其审批材料进行审核。
3.校内硕士生导师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申请新增同类型副学位点备案。
学位点负责人(包括共建学院学术带头人)、学院(部)分管领导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根据《管理办法》和学院(部)基本条件在系统内进行审核。
时间安排见各学院(部)发布的《操作说明及工作安排表》(附件5)。
4.各学院(部)于系统内导出《学院(部)导师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4),于7月31日前将审批表(附件3)、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签字盖章一份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
5.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备案完成。
四、工作要求
本项工作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导师队伍管理和学位授予点申报、评估等工作高度关联。学院(部)须加强学位点建设、导师队伍管理、研究生培养的综合统筹、引导与审核工作。请学院(部)及各研究生导师高度重视。
联系人:孙瑜、王圣洁、邝宇轩
联系电话:58292840
邮箱:xwb@xtu.edu.cn
研究生院
2026年7月8日
附件 :
1.《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湘大研发〔2026〕9号)
2.《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湘大研发〔2026〕16号)
3.党政领导干部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审批表
4.学院(部)导师备案信息汇总表
5.操作说明及工作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