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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法书院|刘家安教授阐释继承法视角下的物权变动

发布日期:2026-05-29 浏览量:

   5月23日上午,法学学部“湘法书院”第五期第三讲在法学楼阳光房顺利举办。讲座邀请我国民法学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主讲,刘宗胜教授主持,法学学部部长、博士生导师李仕春教授及来自各高校的师生代表到场参与。

 讲座伊始,刘家安指出,民法典实施后,继承编与物权编的体系衔接成为民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关键命题。围绕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和登记效力等核心问题,他结合《民法典》第230条、第371条等规范,系统梳理了立法变迁与学界争议,并选取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遗赠的效力这两大焦点问题重点展开论述。

 针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争议,刘家安提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不应机械套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登记生效规则,“参照适用”应限于权利内容与属性。结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倾向,无论居住权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居住权均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后续登记为宣示登记。

 围绕遗赠法律效力的争议,刘家安梳理出债权效力说、直接物权效力说与遗产共同体分割说三种理论路径。结合立法条文与登记实务,我国现行规则更倾向认可遗赠的物权效力,受遗赠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物权。同时,刘家安主张复数继承人情形下采用“两阶段说”,继承开始后遗产形成共同共有,遗产分割需经登记才生物权效力,兼顾遗产债务清偿与交易安全。

 互动环节中,师生围绕占有保护和司法解释规则选择逻辑等问题踊跃提问,刘家安结合理论与实务逐一细致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讲座紧扣遗嘱居住权与遗赠效力等问题,厘清了继承引发物权变动的核心争议,有效助力在场师生深化对民事法律体系的理解,为法学研究与实务应用筑牢专业基础。

(来源:法学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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