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文件
湘大研发〔2026〕16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6年7月6日
抄送:校领导,校党委委员。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7月6日印发
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制度,建设一流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按导师人事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条 申请人分为本校人员、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和行业产业领域人员。
第四条 完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除《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或《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明确要求外,行业产业领域人员原则上仅担任专业学位导师。
第五条 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分类遴选、动态调整;导师遴选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二级培养单位是导师遴选的第一责任单位,研究生院是导师遴选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导师遴选基本要求
第六条 导师遴选基本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和时代新人铸魂工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能够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工作。
(四)年龄要求。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年龄上限为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申请当月)。
(五)研究生培养经历要求。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应至少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行业产业领域专家申请导师资格的除外。
(六)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近3年上级主管部门抽检无“存在问题论文”,且近2年校级学位论文评阅结论无“不合格”学位论文(不含学术复核推翻原结论)。
(七)近3年在培养环节中无重大培养事故问题。
(八)非本校人员申请导师资格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其中处级及以上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报所属组织管理部门审批。
(九)非本校人员申请导师资格须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到校指导研究生。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
第七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一)本校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
2. 累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或近5年主持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达100万元、人文社科类达70万元。
3. 近5年学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按照本学科国际通行署名惯例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在SCI、SSCI、CSSCI(含集刊、不含扩展版,下同)等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2)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前8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第1名。
其他成果可按科技处或社科处要求换算。
4. 获得标志性成果或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学科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项目和成果要求限制,采取“一人一议”。
(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行业产业领域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
2. 符合以下三类标准中的两类,或任一类型达到两项:(1)获评国家级人才称号;(2)近5年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省部级科研一等奖(前3)或省部级科研二等奖(前2)。
第八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一)本校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
2. 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行业产业实践经历,或主持、参与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需求的科研项目、平台建设、联合攻关、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工作,每年有一定时间参与行业产业调研实践或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3. 累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或近5年主持横向项目单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
4. 近5年学术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按照本学科国际通行署名惯例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在SCI、SSCI、CSSCI(含集刊、不含扩展版,下同)等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或主持入库国家级(含教指委)案例或省级案例获奖2项。
(2)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前8名;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第1名。
(3)以第一发明人完成成果转化金额60万元以上且单项不低于10万元;或以第二发明人完成单项300万元以上成果转化。
其他成果可按科技处或社科处要求换算。
5. 获得标志性成果或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学科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项目和成果要求限制,采取“一人一议”。
(二)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请除须满足第七条(二)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贡献,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须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作为前3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
(三)行业产业领域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作为前3参与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重点或单项经费超200万以上横向项目,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熟悉所申请的学位授予点,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须具有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类别对应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 与我校相关学院(部)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或有意愿与我校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
第九条 受聘院士,聘期内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青年学者等相当级别人才,或已在其他双一流高校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满足导师遴选基本要求(不受学位和年龄限制)可直接进行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2. 近5年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达10万元,人文社科达5万元。
3. 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按照本学科国际通行署名惯例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在SCI、SSCI、CSSCI(含集刊、不含扩展版,下同)等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他成果可按科技处或社科处要求换算。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要求
(一)本校人员或其他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2. 具有行业产业实践、产学研合作、专业实践指导、项目研发、技术咨询、平台建设等经历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每年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调研实践。
3. 近5年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达10万元,人文社科达5万元,其中作为前3参与横向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横向项目、企业联合研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等1项,并承担实质性研究或指导任务。
4. 近5年作为前3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主持入库国家级(含教指委)案例1个,或省级案例获奖1个,或取得与申请专业学位类别相关的标志性应用成果(须在学院(部)导师遴选具体细则中明确)1项。其他成果可按科技处或社科处奖励要求换算。
(二)行业产业领域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五章 导师遴选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综合考虑学位授予点发展规划、研究生招生规模、师资规模与结构、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导师的规模与结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须由本人自愿、分类申请。申请人可按条件同时申请担任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导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原则上与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同进行。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湘潭大学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湘潭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湘潭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或《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学院(部)初审
所在学位授予点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根据遴选基本要求、科研成果要求及分委员会对导师资格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合格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审查
研究生院对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表决,审定通过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名单。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需认定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可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审定。通过人员名单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公布。
第六章 导师资格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校人员遴选导师可不作聘期要求。非本校人员遴选校外兼职导师,聘期为四年。
聘期到期时,如聘期内研究生培养成效良好且无培养差错事故的可申请续聘,否则自动终止导师资格。续聘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统一备案。
第十七条 导师应当在主学位点确立归属关系,最多另跨1个同类型学位点。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跨学位授予点指导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导师在同层次申请跨类型新增备案学位授予点,经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程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申请条件下,制订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导师资格基本要求及资格审核具体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条 取得导师资格不等同于自动获取年度招生资格,招生资格审核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湘大研发〔202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