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
为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与管理,现重申相关文件要求。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根据我校《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他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湘大研发﹝2010﹞2号)文件规定,对抄袭剽窃及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延期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相应处理。目前,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即将开展,据反映有院系存在个别学生雇佣枪手和买卖论文的现象,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确保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学院(系)高度重视,严把论文质量关;同时加强导师管理,强化导师责任,认真落实学位授予中的各项程序要求。如果出现违反《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他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的行为,我们对此“零”容忍,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