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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法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取消拟录取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17:00

浏览次数:    作者:    编辑:招生办公室

各相关考生:

根据教育部《202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5〕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把握,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经学校审核,部分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未能按时提交定向就业协议,我校按上述文件执行取消拟录取资格程序。

一、取消拟录取资格结果公示时间为5月9日-5月15日。

二、公示期内,若考生将签订完成的定向就业协议寄送至录取学院(部)(以学院(部)收到协议时间为准),我校对协议核查无误后,立即终止该考生取消拟录取资格程序,保留其拟录取资格。

三、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结束(5月15日17:00)时,若定向就业协议仍未寄送至录取学院(部)(以学院(部)收到协议时间为准),其拟录取资格立即取消,我校将不再保留其录取资格,后续不再接受该考生相关材料补交。

四、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致电湘潭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0731-58292051。


附件:

取消拟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