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
干部交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干部交流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的开展,根据《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联学生会工作实施方案》、《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指示,结合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下称校研会)的学生干部,及由各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推荐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一指校研会各部门按照干部交流办法,对部分学生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部门间调整;二指各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通过学院推荐学生干部至校研会交流。
第四条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是培养、锻炼学生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选拔学生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加强校研会内部及校院研会联系与合作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五条 干部交流办法依照以下原则:
(一) 服从、服务于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发展的原则;
(二)有计划、讲实效的原则;
(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的原则;
(四)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
(二)因工作需要交流、意指展开更多合作的;
(三)对交流后的工作有计划、有想法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七条 交流的干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业成绩优异,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服从校研会相关工作安排;
(五)对交流部门的常态工作内容有一定了解与认识;
(六)上一阶段考评结果合格。
交流的重点是校研会各部门成员,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成员。
第三章 交流范围
第八条 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下所有部门(中心)均属干部交流范围。
第九条 干部交流在校研会各部门之间,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与校研会各部门之间进行。校院研会干部交流主要指学院推荐优秀学生干部至校研会各部门交流。
第十条 校研会主席团及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主席团应当注意推荐有一定工作经验与能力的学生干部,特别是对参与进一步学生工作抱有热情的优秀学生干部到另一部门任职。
第十一条 校研会内部干部交流的时间为两个月,校院研会干部交流的时间为一学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交流期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湘潭大学研究生院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由校研会主席团主持,校院研会干部交流需由学院思政老师推荐,最终交流结果由研究生院协调后实施。
实行干部多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主席提出,征求协管主席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研会内部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各部门由分管主席组织,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校研会主席团成员集体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四)组织干部交流调动,办理交流手续。
第十四条 校院研会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各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由学院主席团组织,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报至思政老师处,征求思政老师意见;
(三)经同意后,将交流人选相关资料提交至校研会,校研会主席团组织面试后,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四)组织干部交流调动,办理交流手续。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主席团换届调整相结合。参与研究生各级学生工作未任满一学期的一般不交流,同一部门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原有人数的三分之一,交流后研会总人数不得超出文件要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级主席团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交流人选,择优选取。
(二)学生干部应当服从相关交流决定,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拒绝相关决定及安排的,校研会内部干部交流由各分管主席负责,校院研会干部交流由学院主席团负责。
(三)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四)调入部门要建立干部考察表,并对交流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交流干部交流结束前,调入部门分管主席应对其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 校研会内部干部交流,不对工作职位进行调动,仅对工作职责进行扩大,在参与原部门工作事务的同时加深对交流部门的了解及认识。原则上不对参与交流的学生干部布置过多原部门工作。
第十八条 校院研会干部交流,工作职位同步产生调换,仅参与交流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校研会内部干部交流中无法完成交流工作且拒绝相关工作安排的,给予辞退处理;校院研会干部交流中无法完成交流工作且拒绝相关安排的,退回原学院,任期结束后不颁发聘书。
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结束交流的干部,经校研会主席团及研究生院研究讨论后方可提前结束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内部的干部交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干部交流工作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展,具体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
二〇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