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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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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的文件精神,及《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湘大研发﹝20162号)的工作安排,各学位点需结合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并于201712月前完成自我评估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1、院(系)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等评价指标,撰写本院(系)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估报告。

2、院(系)组织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正式评估,并于201712月底以前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至研究生院学位办。

3、请院(系)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

 

研究生院

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