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的文件精神,及《湘潭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案》(湘大研发﹝2016﹞2号)的工作安排,各学位点需结合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12月前完成自我评估总结,具体要求如下:
1、院(系)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等评价指标,撰写本院(系)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估报告。
2、院(系)组织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正式评估,并于2017年12月底以前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至研究生院学位办。
3、请院(系)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
研究生院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