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5年4月18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
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探索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学校从各学院(部)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条 “硕博连读”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原则上应在同一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中进行,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硕博连读的,原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与新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间应存在学科交叉属性。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学院(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全日制二、三年级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硕士课程(不含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学分修满且成绩优秀。
(三)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425分或CET-6≥425分。其他语种申请者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2)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且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水平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四)科研工作出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具体由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没有任何学校违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必修课程有考试不合格记录、未按规定缴清各类费用者不得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硕博连读”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须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博士研究生报考材料。
(二)学院(部)审核与公示。学院(部)审核考生的基本选拔条件和业绩材料,针对考生的“专业综合知识”“科研成果”“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考核,并作出具体评价,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院(部)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审核与公示。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学院(部)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通过后正式录取。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前,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在被正式录取前有权放弃“硕博连读”资格,继续完成硕士学历教育,已被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学籍将按转段处理。在博士培养过程中若被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经学校审核批准,报经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其博士生学籍降段为硕士生学籍。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录取类别为非定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相关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一)考试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自行制定本学院(部)“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选拔条件,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公布。“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平时学业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等。
第十六条 学院(部)在“硕博连读”选拔工作中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的招生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湘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7〕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