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5年4月27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印发
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探索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入学申请人,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考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各学院(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报考文科类专业的申请者须为国家统招全日制非定向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硕士学位两年内的人员(国(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报考理工科专业的申请者须为国家统招全日制非定向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国(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的人员,须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近五年在报考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有1篇被SCI或EI收录,社科类有1篇被CSSCI收录)或主持(含作为技术骨干参与)重大工程技术课题,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取得突出成果。接受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的招生学科专业原则上为博士专业学位类别。
(三)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425分或CET-6≥425分。其他语种申请者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2)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且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水平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四)科研工作出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具体由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计划选拔条件,以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章 选拔程序与办法
第六条 “申请-考核”制选拔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考核”制考生须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博士研究生报考材料。
(二)学院(部)材料评审。各学院(部)成立材料评议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基本素质、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等进行评估与初选。学院(部)将材料评审通过的考生材料及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的考生将进入综合能力考核阶段,其名单在学院(部)主页公布。
(三)学院(部)综合能力考核。各学院(部)按招生专业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专业综合”以及“面试”。具体考核内容由各学院(部)自行确定。
同等学力考生在该阶段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期间的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审核与公示。各学院(部)根据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考核成绩,结合当年招生名额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学院(部)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学院(部)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通过后正式录取。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请-考核”制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相关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一)考试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各学院(部)自行制定本学院(部)“申请-考核”制选拔细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选拔条件,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公布。“申请-考核”制选拔细则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平时学业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等。
第十一条 学院(部)在“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中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的招生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