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5〕29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通知》规定规范学生转学
办理学生转学应坚持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相一致的原则,符合《通知》第一条第1、第2款的方能转学;有第一条第3款的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超出《通知》规定的范围办理转学。
二、切实完善学生转学管理制度
1.各高校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生转学工作,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并成立由校(院)长或者分管校(院)长牵头,教务或研究生处及学工、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院(系)初审、学校职能部门复审、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的分级审核制度。
2.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学生转学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严格规范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
三、严格规范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2.转出高校分级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因患病要求转学的,学校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经院系初审、职能处室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转出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3.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本专科生经相关院系、研究生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后,再统一提交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完成。
4.学生填写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由拟转入高校于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备案结果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布。
5.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未经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在未完成备案手续前私自接收学生入读。
四、严格执行审核信息公开
各高校要将国家转学政策和本校实施细则及具体办理程序通过校园网和公示栏向广大学生公开,既方便有需求的学生办理手续,又便于广大师生监督。同时,对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信息,特别是学校的审核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在湖南教育政务网公开发布国家转学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布备案审核程序和结果,受理对学生转学工作的投诉及处理。
五、严禁违规办理转学
学生转学工作既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又关系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学生转学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把关、分级负责。学生符合条件要求转学的,学校应予受理,并指导学生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矛盾上交。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高校相关人员有参与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由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转学费。
六、相关具体工作要求
1.省教育厅办理普通本专科学校学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高等教育处,办理高职院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学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办理研究生转学备案手续的部门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各高校的学生转学相关工作请分别与以上处室具体衔接。
2.我厅只集中受理高校统一申报的学生转学备案材料,不受理学生及家长个人提交材料。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6日